Type of Credit: Partially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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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社會國家,我國與德國相同,皆以社會保險為核心。國家考試社會法部分,亦限於社會法總論(含社會保險法總論)以及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本課程以社會保險法為範圍,旨在增進修課同學對於社會保險之理解。
能力項目說明
1. 建立對於社會保險法之理解。
2. 建立討論社會保險法議題之能力。
第一週9/2 社會保險之概念與發展 I ;第九週10/28 勞工保險 I
第二週9/9 社會保險之概念與發展 II;第十週 11/4 勞工保險 II
第三週9/16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 I;第十一週 11/11 勞工保險 III
第四週9/23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 II;第十二週 11/18 職災保險
第五週9/30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 III;第十三週 11/25 就業保險
第六週10/7 全民健康保險 I; 第十四週 12/2 國民年金保險 I
第七週 10/14 全民健康保險 II; 第十五週 12/9 國民年金保險 II
第八週10/21 期中考; 第十六週 12/16 期末考
期中考 50%
期末考 50%
台灣社會法與社會政策學會 (主編),社會法,第四版
Eichenhofer 著,李玉君等譯,德國社會法
張桐銳,社會法與合作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