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pe of Credit: Partially Required
Credit(s)
Number of Students
課程以債總所規定法定債之關係為主要講授內容。
能力項目說明
法定債之關係為債總之核心內容,期望初學者得以結合過往所習
得之民法知識,為將來後續之民法課程奠定基礎,並知悉相關實
務見解
課程後半部,則以意定之債作為講授對象,範圍包括契約之成立,債之履行與不履行(尤其是違約救濟)之內容。
教學週次Course Week | 彈性補充教學週次Flexible Supplemental Instruction Week | 彈性補充教學類別Flexible Supplemental Instruction Type |
---|---|---|
第二節 無因管理
一、概說
(一)無因管理之概念
1.意義
2.性質
1)混合的事實行為
2)適法行為(非法律行為),介於「委任」與「侵權行為」之間
3.社會功能
「禁止干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人類互助美德」之調和
(二)無因管理基本體系
-為他人管理事務
1)基於法律上義務
-公法上義務
-私法上義務
a.法定義務
b.契約義務
2)無法律上義務
-真正無因管理→為他人
a.適法無因管理(§176)
I)有利益且合意管理(§176 I前)
II)公益管理(§176 II)
III)法定扶養義務管理(§176 II)
b.不適法無因管理:不利管理或不合意管理(§177前、§174 I前)
-不真正無因管理→為自己
a.誤信管理
i)客觀:他人事務
ii)主觀:自己事務
b.不法管理
i)客觀:他人事務
ii)主觀:他人事務?閉隻菑v利益
二、無因管理之成立
(一)客觀要件
1.無法律上義務
1)法律上義務包括公法上義務
私法上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及契約義務)
2)有義務,但處理事務超出義務之範圍
3)無義務,但誤信為有義務
4)有義務,但誤信為無義務
5)無義務,但有代理權時
2.管理他人事務
1)事務
-客觀的他人事務
-主觀的他人事務
2)管理
-管理行為
a.性質
b.管理人
i)不以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ii)須有意思能力
-管理手段
a.事實行為
b.法律行為
i)以管理人自己名義
ii)以本人名義
(二)主觀要件
1.意義
2.作用
三、管理事務之承擔與實施
(一)管理事務之承擔
(二)管理事務之實施
第三節 不當得利
一、概念
(一)不當得利之意義
(二)不當得利之性質
(三)功能
1.調整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變動
2.調整物權無因性之不當
(四)不當得利之類型
1.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
1)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自始欠缺目的
-給付目的不達
-給付目的消滅
2)非給付不當得利
-基於行為
i)受益人行為
ii)受損人行為
iii)第三人行為
-基於法律規定
-基於事件之結果
-實益
i)因果關係之判斷
ii)有無法律上原因之判斷
-類型化痕跡
i)§180
ii)§179後段
二、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
(一)一方受有利益
1.利益概念
2.利益種類
1)權利取得
-所有權
-定限物權
-準物權
-無體財產權
-債權
2)利益取得
-占有
-登記名義
-抵押權順位提升
-物之使用、收益
-物之消費
-權利之使用、收益
-勞務之享用
3)義務之消滅
-私法上義務消滅
-公法上義務消滅
(二)致他方受損害
1.損害概念
-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
2.「致」他人受損害
1)因果關係說
-直間因果關係
-間接因果關係
2)類型說
-區分
-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
(三)無法律上之原因
1.統一說
1)公平說
2)正法說
3)債權說
4)權利說
2.非統一說
1)給付不當得利
-自始目的不存在
-目的不達
-目的消滅(目的嗣後不存在)
2)非給付不當得利
-基於行為
I)基於受益人行為
a.違法性說
b.權益歸屬說
II)基於受損人行為
III)基於第三人行為
-基於自然事件
-基於法律規定
-法規範目的說
第六節 侵權行為
一、一般侵權行為
(一)§184Ⅰ1 (原則︰絕對權之侵害)之成立要件
1.構成要件該當性
─組成因素︰
1)行為
2)損害
3)因果關係
1)行為
─行為的意義
a.作為
b.不作為
Ⅰ)基於契約
Ⅱ)基於法律
Ⅲ)基於公序良俗
Ⅳ)基於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
2)損害
─§184Ⅰ1所謂之「權利」之意義
─原則︰絕對權
a.人格權
Ⅰ)生命權
Ⅱ)身體權
Ⅲ)健康權
Ⅳ)名譽權
Ⅴ)自由權
Ⅵ)姓名權(§19)
Ⅶ)信用權
Ⅷ)貞操權
Ⅸ)隱私權
Ⅹ)其他人格權
i)著作人格權
ii)肖像權
iii)對聲音語言的人格利益
iv)意思決定自由
b.身份權
Ⅰ)親權
Ⅱ)配偶權
Ⅲ)繼承權
c.物權
Ⅰ)所有權
Ⅱ)其他物權
i)用益物權
ii)擔保物權
Ⅲ)準物權
Ⅳ)占有
Ⅴ)期待權
d.智慧財產權
e.社員權
f.債權?
g.營業權
─損害的意義
a.現實損害
乃是法律對損害所做的一種區分方式,相對於「現實損害」乃是「數額計算的損害」
所謂「現實損害」,乃是指被害人之法益現實所遭受的損害而言,例如︰身體或健康的
受損、
或物的毀損或物的使用遭受剝奪或障礙而言
b.數額計算的損害
所謂「數額計算的損害」乃是指被害人之「現實損害」在其財產總額上所反映出之所有
效果而
言,這裡包含了一系列因果的衡量而最後以金錢數額表示出。
例如︰甲被乙毆傷,導致右手骨折,該骨折即所謂「現實損害」,因為該骨折而支出之
醫藥費
共計一萬元。同時,甲又是一家小吃店的老闆兼主廚,因為右手骨折,無法上廚,只好
將小吃
店關閉兩個月,通常小吃店每月收入據估計二十萬元左右,兩個月假設共計會有四十萬
元左右
的收入(請參閱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這四十萬元收入的損失加上一萬元的醫
藥費共
計四十一萬元,便是所謂的「數額計算的損害」。
又如︰甲之自用轎車被乙撞傷(此為現實損害),必須送進修車廠修理,修理費共計五
千元;
甲每天驅車上下班,因車子送進廠送修一個月,只好改搭計程車,扣掉車子平常的耗損
及加油
費,這一個月總共多支出一千元。此外,車子因為車禍折舊(儘管已經修繕得完好如
初),價
值減少了一萬元(請參閱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因此,甲在本案中「數額計算的損
害」共計
一萬六千元。
c.「現實損害」與「數額計算的損害」之關係
d.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i) 財產上損害
ii) 非財產上損害
3)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之雙重功能
因果關係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積極面扮演著責任成立之基礎和出發點的角色﹔消極面
又扮
演著責任限制的角色。
從積極面責任成立的基礎而言,在民法上,法律要某一加害人,對某一損害負責的前提,
首先
必須該加害人對該損害基於事實面的觀察具有因果的牽連,若該加害人與該損害之間毫無
因果
牽連存在,則該加害人對該損害在民法上根本沒有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所以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首先必須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但是除了事實面的因果關係
之外
,必須要有一定的歸責事由,才能合法而正當地將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轉由加害人負責,
這些
歸責事由的成立,係法律基於社會﹑經濟以及法規範本身的考量所做的判斷。
可以這麼說,民事責任的成立,在事實面的觀察係因果關係﹔在法律面的觀察則為歸責事
由。
在事實面的因果關係上構架起歸責事由,從而導致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但是加害人
責任
的範圍也只限於與其侵害行為有因果牽連之結果。
儘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加害人並不負擔與其侵害行為毫無因果牽連之任何損害結
果,
從這個觀點來看,因果關係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又扮演著責任限制的角色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與「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a.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
Ⅰ)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必須以某一「現實損害」 作為責任成立的基礎。
Ⅱ)「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即指加害行為與此一現實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Ⅲ)「違法性」與「有責性」(故意﹑過失)等歸責事由僅限於在「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領
域
內加以討論
Ⅳ)在「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領域內歸責事由之判斷次序:
i)以「條件理論」判斷因果關係
ii)討論在因果關係上所構架的客觀歸責事由─「相當因果關係說」與「法規目的說」
iii)討論違法性及有責性等歸責事由
Ⅴ)「相當因果關係說」實際上可以視為法律授予法官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在期待可能性
的範
圍內,對行為人責任的界定所做的公正客觀的裁量。
Ⅵ)「法規目的說」可以視為法官對於各相關責任規範之本旨目的所做的解釋。
b.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Ⅰ)相較於「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係屬構成要件的問題﹔「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係屬法
律
效果(損害賠償責範圍)的問題
Ⅱ)「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
i)構成「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終點之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也成為「責任足現的因果
關係
」之起點,惟著重的重點因為這兩個階段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於「責任成立的
因果關
係」階段,重點係在構成要件的實現,所以該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在「責任成立的
因果關
係」上係抽象的存在,不用注意它的範圍和大小,只要滿足責任成立的構成要件即
可﹔相
反地,於「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階段,重點係在法律效果的開展,亦即損害及賠
償額的
確定,所以該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在「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上,必須注意其具體
的範圍
及大小。
ii) 由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出發,從而在「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範圍內衍生出與第一
次現
實損害結果有因果牽連之「結果損害」的問題。
所謂「結果損害」可以分成兩大種類來介紹︰
◎一是與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品質上相異之其他的現實損害,又稱為第二次的現實
損害︰
例如︰甲被乙毆傷導致嗅覺嚴重障礙(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 ── 乙成立侵權行為
損害
賠償責任之基礎),幾天之後,甲因嗅覺的障礙,因此吃了發霉過期的食物而不
自知,
造成腹瀉(第二次的現實損害﹔與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品質上相異之其他的現實
損害)。
◎二是財產上的結果損害
所謂「財產上的結果損害」乃是指由法益本身所遭受之現實損害進一步所衍生出
之財產
上之損失而言,尚不包括被害法益本身價值之減少或因回復本來面貌之需所應付
出之費
用(例如︰醫藥費﹑修繕費等)。
例如︰甲之房屋被乙嚴重毀損,必須做重大修繕,因此 兩個月不能再行出租,
這兩個月
所損失的租金(請參閱§216中有關「所失利益」之規定),即屬於「財產上的
結果損害」。
Ⅱ)在「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領域內,歸責事由之判斷︰
在「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領域內(也就是法律效果方面),重點是落在「因果關
係」的討論上
,亦即先以「條件理論」(或「等價理論」)來判斷因果關係,從而再以在因果關係
上所構架的
客觀歸責事由─「相當因果關係說」以及「法規目的說」作為責任範圍限制的工具。
Ⅲ)「相當因果關係說」實際上可以視為法律授予法官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在期待可能性
的範圍內,
對行為人責任的範圍所做的公正客觀的裁量。
Ⅵ)「法規目的說」可以視為法官對於各相關責任規範之本旨目的所做的解釋。
2.違法性
1)結果不法說
2)行為不法說
3)違法阻卻事由
3.有責性
1)故意或過失(過咎)
─故意
a.認識與意欲
i)行為人對其行為將造成損害結果之確知
+
有意使該損害結果發生
(直接故意)
ii)行為人並不確定其行為會發生損害之結果
但預見該損害結果可能發生
+
該損害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b.違法性(違反義務性)的認識
→違法性的錯誤當然排除故意
─過失
2)責任能力
(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184Ⅰ2)
1.§184Ⅰ2之規範意義
2.§184Ⅰ2責任成立之前提要件(責任範圍(法律效果)同184Ⅰ1)
1)構成要件該當性
─背於善良風俗之加害行為
─絕對權或其他利益遭受侵害
─背於善良風俗之加害行為與絕對權或其他利益遭受侵害間有因果關係
2)違法性
3)有責性
─限於故意
─責任能力
(同§184Ⅰ1)
(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184Ⅱ)
1.§184Ⅱ之規範功能
1)形式功能
2)實質功能
2.§184Ⅱ之適用情形
3.§184Ⅱ責任成立之前提要件
(責任範圍(法律效果)同184Ⅰ1)
1)構成要件該當性
2)違法性
3)有責性
─故意或過失 (過咎)
─責任能力(同 §184Ⅰ1)
第10周(5月1日) 債之發生:契約之債(契約之成立)
第11周(5月8日) 代理
第12周(5月15日) 債之消滅
第13周(5月22日) 債務不履行概說
第14周(5月29日)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第15周(6月5日) 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
第16周(6月12日) 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
第17周(6月19日) 債之移轉、債之保全
第18周(6月26日) 多數債務人與債權人
期末考
已申請之圖書館指定參考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