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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地實踐的法學釋義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自2014年制定生效至今,已近10年。該法將21世紀聯合國第一個人權公約予以內國法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建立在社會模式的基礎上,認為「障礙」並非僅是個人身體功能、精神或智力之缺損,而是個人與周遭環境互動的結果。基於上述認知,該公約要求締約國應將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的理念,全面貫徹到身心障礙者各階段生命歷程與各種不同生活面向,使身心障礙者能夠享有與他人相同參與社會、人格自由發揮的權利,否則即有違公約之義務。由於身權公約第5條之平等原則直接建構在實質平等的概念上,締約國不僅不得歧視,且負有設置無障礙環境、提供可及性資訊與公共服務,以及提供合理調整之積極作為義務,如未履行均構成「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
而欲使障礙者享有與非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之相同機會,締約國不能局限於過去救助、安置、隔離的作法,毋寧需要重新配置資源、調整障礙者與非障礙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至改變法律制度的基本想法,在一般民主國家,通常需要透過行政與立法部門採取積極作為方能達成,至於司法部門所扮演的角色,相對來說較為消極。
值得注意的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應檢視法規與公約意旨是否相符,在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上述規定為其他人權公約施行法所未見之條文,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立法者特別重視訴訟途徑此一路徑,而障礙者權益團體亦積極運用上述條文,走進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挑戰既有法律見解。那麼司法部門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締約國的落實與實踐上又扮演何種角色?涉及哪些法律釋義的學理問題?
關於上述問題意識,Lisa Waddington & Anna Lawson (ed.) (2018),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Practic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Role of Courts一書,不僅提供了12個國家/國際組織法院適用公約的案例分析,也針對幾項重要法律釋義議題詳加討論,例如:
在我國,近幾年來障礙者紛紛站出來,透過司法途徑爭取權利,法院也在裁判中積極適用公約,案例類型涵蓋刑法、民法以及不同的行政法各論領域,其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更是直接依據公約規定,作成有利於障礙者之裁判。在此正向發展下,仍有許多法律釋義問題值得深入探討,包括法院如何解釋適用公約、如何解釋適用本國法?在法無明文或法律未完成修正情形下,又應如賀是公約?本學期將以上述書籍所探討的法律釋義議題,配合我國及其他國家司法裁判,帶領同學共同深入思考法院在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在地實踐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涉之法律釋義學理問題。
能力項目說明
了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
了解國內如何實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了解國內有哪些涉及身心障礙者權利之訴訟、法院是否適用公約,其中又涉及哪些法律釋義問題
深入了解內國法院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法理基礎
了解其他國家法院如何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教學週次Course Week | 彈性補充教學週次Flexible Supplemental Instruction Week | 彈性補充教學類別Flexible Supplemental Instruction Ty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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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期將分為兩大部分,前階段先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修課同學必須針對指定文獻進行討論,在此期間將安排一次障礙權益團體座談,讓修課同學與積極爭取權利之障礙者面對面,了解其所日常所經歷的障礙何在、尋求司法途徑救濟的經驗與困難,以及障礙者對司法的觀察。本學期後半段則由修課同學進行課堂報告,修課同學應擇取我國或其他國家之法院裁判,比較分析其中所涉及之法學釋義問題。
後補。
Lisa Waddington & Anna Lawson (ed.) (2018),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Practic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Role of Courts, Oxf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