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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中將說明民法總則(民法第一編「總則」)之主要規範內容以及規範目的。
【重要事項】
・因第一週將針對課程內容、課程要求、評分標準,以及民法總則之整體架構進行簡要說明,請同學務必出席以掌握學習目標。
・如欲加簽本課程無須事前來信,但務必出席第一週課程。
能力項目說明
本課程將以民法上的權利、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法律行為、意思表示及其瑕疵、代理、人格權保護為主要內容。
由於民法總則是貫穿民法各編的總則性規定,藉由民法總則的學習作為入門磚,課程中會帶領同學開始接觸民法各編規定,認識民法的規範目的以及具體規範內容。修習本課程後,應能掌握民法分析法律上權利的成立及移轉等變動關係的基本觀點,並培養未來民事法規進階學習之基礎。
本課程中,除介紹民法學說理論之觀點外,也會配合相關章節內容在課程中帶領同學閱讀法院實務判決,培養基礎之法學閱讀與寫作能力。
教學週次Course Week | 彈性補充教學週次Flexible Supplemental Instruction Week | 彈性補充教學類別Flexible Supplemental Instruction Ty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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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課程主題 |
課程內容與指定閱讀 |
教學活動與作業 |
1 |
課程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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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民法法源及解釋適用 |
民法第1-5條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3 |
私法關係的基本結構 |
民法上權利的概念及類型,以及權利變動的基本概念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4 |
權利主體 |
民法第6-11, 16-17條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5 |
權利客體 |
民法第66-70條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6 |
權利變動總論 |
民法上法律事實的類型,以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概念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7 |
法律行為(1):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成立之主客觀要間,及民法第94-98條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8 |
法律行為(2):行為能力 |
民法12-13, 75-85條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9 |
期中考 |
進行期中考試 |
期中考試 |
10 |
法律行為(3):內容限制 |
民法第71-74條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11 |
意思表示瑕疵(1)通謀虛偽 |
民法86-87條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12 |
意思表示瑕疵(2)錯誤 |
民法88-91條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13 |
意思表示瑕疵(3)詐欺脅迫 |
民法92-93條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14 |
代理 |
有權代理的基本關係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15 |
代理 |
無權代理及表見代理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16 |
人格權 |
民法第18條等規定對於人格權之保護方式及範圍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17 |
課程回顧 |
針對整學期課程進行回顧及複習 |
由授課教師進行講授 |
18 |
期末考 |
進行期末考試 |
期末考試 |
・期中考試(是非選擇題):20%
・期末成績(是非選擇題及實例問題):80%
・【額外加分機會】課程問卷(每週出席並繳交問卷)
每週課前教師會提供當周授課大綱,學生可無須攜帶教科書到教室,但務必攜帶民法條文來上課(不拘形式,但建議使用紙本)。
以下為指定參考書籍(省略版次及出版年份,但建議購買最新版本),推薦同學擇一作為課程之預習及複習之教材,以增進對於課程的理解。
・王澤鑑,民法總則。
・陳聰富,民法總則。
・鄭冠宇,民法總則。
・葉啟洲,民法總則。
由於每個人閱讀習慣與文字喜好各有不同,購買前可先至書店或圖書館挑選任一主題進行試讀,選擇與自已波長最為接近之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