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課程選課說明
106.07修訂
一、通識課程畢業學分規定:
(一)本校自一百學年度實施通識課程改革,通識教育課程分成「語文通識」、「一般通識」及「書院通識」。「一般通識」下規劃「核心課程」。100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士班學生須至少於人文、社會、自然領域各修習1門核心課程,所需修畢之通識學分數如下:
【100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
|
||
通識類別 |
必修學分數 |
備註 |
|
語文通識 |
中國語文 |
3∼6 |
|
外國語文 |
4∼6 |
|
|
一般通識 |
人文學 |
3∼9 |
各領域至少應修1門核心通識(3學分) |
社會科學 |
3∼9 |
||
自然科學 |
4∼9 |
||
書院通識 |
0∼6 |
|
|
專業課程充抵一般通識課程 |
0∼6 |
105學年度第1學期以後實施 |
|
※應修畢業總學分為28~32學分,通識總學分超修或者各類別通識學分超修皆不採計為畢業學分(依據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決議)。 ※修讀「一般通識」中屬於跨領域通識課程,可從該課程所屬領域之中自行決定要採計為何類通識。 ※專業充抵課程自105學年第1學期開始實施,不得充抵核心通識,並以6學分為上限,由同學自行提出申請。 |
(二)93至99學年度入學之學生,所需修畢之畢業學分數如下:
【93至99學年度】 入學學生適用 |
||
通識類別 |
必修學分數 |
|
基礎語文 通識 |
中國語文 |
4∼6 |
外國語文 |
4∼6 |
|
一般 通識 |
人文學 |
4∼12 |
社會科學 |
4∼12 |
|
自然科學 |
4∼12 |
|
合 計 |
28∼32 |
|
※93至99學年度入學學士班生修習「書院通識」,一律採計為選修學分,不計為通識學分。 ※超修之通識學分一律採計為學系之選修學分,並計入畢業學分。 |
二、本校核心通識課程架構,請至教務處網站à通識教育中心à相關法規,下載「通識課程架構表」;惟各學期開課科目請見全校課程查詢系統。
三、課程相關選課規定,請點選該科目名稱查詢「選課設定」,設有排除修讀學系,意指該學系學生無法修習該門科目。
四、由外校主播供本校收播之遠距教學通識科目,其選課規定與本校之通識科目選課相同。
五、為鼓勵本校學生至外校選修不同領域之通識課程,凡本校學生至簽約合作學校(目前有陽明大學及臺北藝術大學)選修通識課程,一律承認其通識學分(核心通識課程除外),惟通識類別認定需經通識教育中心審核。